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扩容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8日发出通知,明确自今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10万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8日发出通知,明确自今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10万元。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测算,我省享受新政策利好的小微企业有107488户,占国税系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户数的68%,可减负税额8069万元。
2012年,我国出台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微企业,对其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次调整后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汽车零配件生产的十堰市聚展实业有限公司会计轩辕雪莲介绍,公司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可减免税款4000元。随着公司的发展,本以为今年享受不了税收减免政策,没想到还能继续。“数额不多,但对小微企业而言,每笔资金都很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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