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改革需要理解好两点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我国的消费税税种是在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设置的。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石、鞭炮及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消费税在2006年进行过一次调整,主要是调整了征收范围。
去年5月,国家发改委《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明确提出,“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定调: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征收范围。业界对此理解很透彻,不存在分歧。
的确,消费税改革应突出强调“绿色消费”这一导向,可以考虑对塑料袋等一次性使用、使用后环境治理成本高的产品征收消费税,抑制消费需求。在生态环境恶化的背景下,资源类的产品也应该由从量税变为从价税,减轻对环境的破坏。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许文建议,环保部已经发布了高污染产品和高环境风险的“双高”产品目录,此次消费税改革可以从中挑选出一些比较合适的产品,纳入到消费税征收范围,如铅蓄电池、含磷洗衣粉等。
业界“对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理解,则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高档消费品如何界定?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完全有理由以合适的价格去消费曾经的“高档消费品”。对于一些逐渐成为居民必须消费品的产品,例如手机、化妆品等,不宜继续作为“高档消费品”征税。
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都给予了很大笔墨进行肯定。此外,进口消费品已经有关税、增值税把了两道关。这都要求我们仔细品味“部分高档消费品”的定义,防止定义过宽、过泛。
其实,此次消费税改革,调整消费税征收“环节”这个词大有深意。现行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主要在生产环节,如果改变征收环节,只能是改在消费环节征收。这样的改革意味着什么呢?
近期,不时有消息传出,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消费税新的征收办法,即将过去从生产厂家征收改为在消费者购买时征收。简言之就是消费税征收环节下移,将消费税变为地方税。
国家税务总局前副局长许善达看来,实施消费税的改革非常迫切。这主要是因为“营改增”后,原先主要收归地方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一部分被中央拿走,使得地方非常担心自己税收减少。
据悉,目前增值税采取的是中央和地方分成的办法,中央占75%,地方占25%。一般认为,除非实施1:1的新分成办法,否则随着将电信、金融等重点行业纳入“营改增”,未来地方财政收入的蛋糕将被一块块切走。尽管目前的改革中,中央采取的是中央税收多出的部分偿还给地方的办法,但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
笔者看到一则消息:甘肃省财政厅在兰州市进行调研,目的是加快税收立法步伐,培育地方主体税种,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地方财政部门已经有所动作,也印证了许善达的说法。
据税务总局的数据,2013年国内消费税8230亿元,车辆购置税2596亿元,两项相加有10826亿元。“消费税加上车购税的总量是一万多亿元,可以基本上对冲掉‘营改增’后地方政府减少的收入,能够使得原来的失衡不会继续恶化。”许善达预计。
更重要的是,将消费税下移到零售环节,也可以鼓励地方政府更多地采取措施促进本地消费,而不是更多的将资源投入到第二产业,这对于平衡地方政府投资,加快经济转型,将有改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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