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如何判断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的,税务机关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的,税务机关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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