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审批权下放至县级
据新华社电,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2013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将《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第六条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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