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扩围 须处理好三大关系
自2012年1月启动试点以来,“营改增”试点进展顺利,成效巨大。可以预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财税体制改革将成为我国新时期改革的“牛鼻子”,“营改增”牵一发动全身,将成为倒逼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我们认为,“营改增”扩围的进程中需要妥善处理好以下三大关系。
第一,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坚持财权和事权的合理配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纵向层面看,牵动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权配置这根线。1994年分税制改革挽救了岌岌可危的中央财政,使中央财政收入迅速提升。《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预算安排情况》显示,2013年全国税收收入预算为109175亿元,国内增值税为29015亿元。而分给中央的增值税收入为20950亿元,绝大部分增值税留在中央。相应地,2013年营业税预算数为16620亿元,实际中央切分走的仅为90亿元。由此可见,现行税制结构下,增值税虽然是共享税,但中央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营业税则是地方的主体税种。随着各地方政府建设性支出的大幅攀升,地方财力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在这种背景下,将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改为中央占主导地位的增值税,无疑将加剧地方财力的紧张程度。虽然过渡期办法较好地处理了该问题,使地方财力暂不受影响,这并非长远之计。应考虑从制度层面完善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权制度,健全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机制,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尤其是要考虑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比如,调整增值税的分享比例,或是培育房产税等地方新的主体税种。地方财力的充实,不能老是靠中央的“输血”,更要靠发挥在自身强壮体格基础上的“造血”功能。
第二,在国家与纳税人关系上坚持“藏富于民”的价值取向。是否有效地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从而促进相关产业发展,这应该成为评判“营改增”扩围效果的重要标准。一方面,“营改增”旨在降低相关第三产业税负,从经济数据看,该效果在大多数试点行业得以实现;也要注意到,部分行业的税负有“不降反升”的趋势,这亟须配套制度的跟进。比如,“营改增”在上海试点期间,由于可抵扣项目少、增值税票据难以获取,以及适用税率增幅较大等因素,交通运输业有近三成的企业税负有所增长。对此,该市曾发布并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因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给予过渡性财政扶持。但由于补贴对象较少,补贴机制尚不完善,未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因此,研究“营改增”扩围的影响,要根据具体行业具体分析,及时跟进配套制度,避免“结构性减税”停留在文件层面。另一方面,以“营改增”为契机,各级政府要树立“藏富于民”的理念,不与民争利。国务院在部署“营改增”扩围的同时强调,政府要学会过紧日子,可谓正反映了这一税制变迁背后蕴藏的深刻内涵。
第三,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上坚持改革路径的法治思维。我国“营改增”试点已迈出了三大步,该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是由行政机关推动的,基本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试点方案。从效率的角度来说,这种做法无可厚非,对于减税负、促转型等目标的达成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转型时期,税制结构要适应形势发展,及时调整,而调整的程序、内容应尽可能纳入法律的框架之内,即便暂时不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应具有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比如,构建规范的利益博弈和信息交流平台,条件成熟时,改革方案要在行政法规或是法律规范层面加以规定。财税体制涉及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和不同纳税人之间的多维关系,税收法定也早已成为法治昌明国度的基本理念。从整体的视野看,改革才刚起步,现时的经验依循行政先行的路径,我们期待在后续进程中,能看到更多立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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