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给券业带来五大难题
一是新会计准则将带来收益的确认与现金的流入不一致。业内人士指出,采用公允价值法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浮盈收益时,现金并未实际流入企业,从而造成收益的确认与现金的流入不一致。
二是对自营业务规模的控制带来新课题。根据证券法规,自营权益类证券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80%。目前券商在执行该规定时,是按照自营权益类证券的成本进行计算控制的。执行新制度后,自营证券反映的是权益类证券市价。在此情形下,监管部门什么时间、采用何种价格作为自营规模监管指标计算,将直接影响到券商的自营业务规模。但这点目前证监会尚未明确。
三是交易频率的高低对当期利润的影响程度明显加大。现行会计制度下,交易费用记入自营证券成本,其对损益的影响只有在自营证券卖出后才能体现。实施新制度后,交易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减少当期利润。因此,虽然交易费用只占成本的一小部分,当交易频率很高,金额很大时,交易成本对当期利润的负面影响还是较为明显的。
四是加大利润和净资本等重要财务指标的波动性。由于自营证券业务的效益与证券的价格直接挂钩,加大券商利润的波动性,自营规模越大、对行情的把握度越差波动性越强。对净资本等其他重要财务指标指标来说,结果也与利润一致。
五是对现行税法提出了新的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营业务应按照买卖差价收入计征营业税。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营差价收入也是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基础。实施新制度后,会计不再核算自营差价收入,取而代之的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确认完全市场化,这与现行税法的计税依据完全不同,即现行税法关于金融保险业方面的规定已不能适用于新制度,修改完善税法势在必行,对此券商应积极介入税收条例的修改并提出建议。
链接
证券公司上半年盈利创新高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座谈会上透露,证券公司今年上半年全行业实现营业收入231亿元,93家证券公司获得了盈利,全行业实现利润123亿元,这一数字创下了证券行业迄今为止的新高。
统计表明,今年前8个月在证券行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同时,市场份额向大券商集中的趋势进一步明显。其中,经纪业务方面,前10名市场份额达到45%以上;投行承销业务的集中度则更高,中金、中信、银河和国泰君安四大券商的市场份额超过八成。这些表明,证券行业已经出现初步垄断的迹象。
另外,在证券承销业务方面,今年前8个月总共只有17家券商获得了承销份额。而由于垄断了中国银行、大秦铁路和中国国航等大项目的发行,中金、中信、银河和国泰君安的市场份额合计达82.5%(以承销金额计)。
创新业务对优质券商业绩的推动作用在今年已经初步显现。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和广发证券等创新类券商的资产管理收入和权证业务收入的贡献比例已经达到13%至39%。
专家观点
三招应对新会计准则冲击
1、券商应加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协会等监管的沟通,对自营权益类证券规模控制标准、净资本等重要监管指标的计算标准提出合理的建议,改被动执行为主动介入监管指标的制定。
2、加大对2007年证券市场走势的研究力度。如果对未来行情把握度不高或2007年指数有较大下跌空间,就应考虑在2006年以前对获利自营业务进行了结。
3、采用更加谨慎的态度,对待高风险证券。券商为了避免利润的大起大落,有必要对各类证券的投资风险进行重新梳理和确定,对不同风险程度的证券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尤其对高风险证券,应采用更加谨慎的投资策略。
(全景网络 卢荣 唐曜华 2006-9-27 东方证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 耿芥)
二是对自营业务规模的控制带来新课题。根据证券法规,自营权益类证券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80%。目前券商在执行该规定时,是按照自营权益类证券的成本进行计算控制的。执行新制度后,自营证券反映的是权益类证券市价。在此情形下,监管部门什么时间、采用何种价格作为自营规模监管指标计算,将直接影响到券商的自营业务规模。但这点目前证监会尚未明确。
三是交易频率的高低对当期利润的影响程度明显加大。现行会计制度下,交易费用记入自营证券成本,其对损益的影响只有在自营证券卖出后才能体现。实施新制度后,交易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减少当期利润。因此,虽然交易费用只占成本的一小部分,当交易频率很高,金额很大时,交易成本对当期利润的负面影响还是较为明显的。
四是加大利润和净资本等重要财务指标的波动性。由于自营证券业务的效益与证券的价格直接挂钩,加大券商利润的波动性,自营规模越大、对行情的把握度越差波动性越强。对净资本等其他重要财务指标指标来说,结果也与利润一致。
五是对现行税法提出了新的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营业务应按照买卖差价收入计征营业税。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营差价收入也是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基础。实施新制度后,会计不再核算自营差价收入,取而代之的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确认完全市场化,这与现行税法的计税依据完全不同,即现行税法关于金融保险业方面的规定已不能适用于新制度,修改完善税法势在必行,对此券商应积极介入税收条例的修改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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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上半年盈利创新高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座谈会上透露,证券公司今年上半年全行业实现营业收入231亿元,93家证券公司获得了盈利,全行业实现利润123亿元,这一数字创下了证券行业迄今为止的新高。
统计表明,今年前8个月在证券行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同时,市场份额向大券商集中的趋势进一步明显。其中,经纪业务方面,前10名市场份额达到45%以上;投行承销业务的集中度则更高,中金、中信、银河和国泰君安四大券商的市场份额超过八成。这些表明,证券行业已经出现初步垄断的迹象。
另外,在证券承销业务方面,今年前8个月总共只有17家券商获得了承销份额。而由于垄断了中国银行、大秦铁路和中国国航等大项目的发行,中金、中信、银河和国泰君安的市场份额合计达82.5%(以承销金额计)。
创新业务对优质券商业绩的推动作用在今年已经初步显现。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和广发证券等创新类券商的资产管理收入和权证业务收入的贡献比例已经达到13%至39%。
专家观点
三招应对新会计准则冲击
1、券商应加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协会等监管的沟通,对自营权益类证券规模控制标准、净资本等重要监管指标的计算标准提出合理的建议,改被动执行为主动介入监管指标的制定。
2、加大对2007年证券市场走势的研究力度。如果对未来行情把握度不高或2007年指数有较大下跌空间,就应考虑在2006年以前对获利自营业务进行了结。
3、采用更加谨慎的态度,对待高风险证券。券商为了避免利润的大起大落,有必要对各类证券的投资风险进行重新梳理和确定,对不同风险程度的证券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尤其对高风险证券,应采用更加谨慎的投资策略。
(全景网络 卢荣 唐曜华 2006-9-27 东方证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 耿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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