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这个公告和中华会计网校各位学员的工作有一定的联系,请大家给予关注。
公告明确,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应该按规定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公告所说的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该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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